(市外迁入(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业务名称
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办理条件
原本市户籍人员,因学生入学原因将户口迁到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休学由学校集体户迁出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不受区域限制。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当场办结
□其他
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属毕业的提供毕业证,属退学、休学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5]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
[6]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6]选其一),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说明: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2、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3、其他须知事项请参阅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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