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再推户籍新政,即日起这些地区可跨域通办)
为进一步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切实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水平,有效解决群众异地迁移户口“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青海省公安厅积极与甘肃、新疆、云南、西藏、内蒙等地公安机关对接,全力推动户口迁移事项和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即日起,青海、甘肃、云南、内蒙古、新疆、西藏6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域范围内户籍居民群众可就近在公安户籍窗口跨省(青甘云蒙新藏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七地之间)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和开具户籍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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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一)户口迁移事项:目前有5项户口迁移业务可以“跨省通办”:
1.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3.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4.夫妻投靠户籍迁移
5.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二)开具户籍类证明事项:居民在异地居住,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或凭证,异地申请开具户籍信息证明,受理地(原则上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通过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二、受理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所有公安户籍窗口均参与户口迁移及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
三、申请受理
(一)户口迁移事项:申请人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窗口民警对申请人户口迁移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核,符合跨省迁移试点事项受理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申请人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应在本人申请的书面材料中签名确认自愿选择“跨省通办”服务并备注联系电话。申请人不选择“跨省通办”的,不得强制。
(二)开具户籍类证明事项:申请人向受理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地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服务,并要求填写申请证明事项内容和提供相关材料。
四、办理时限
(一)户口迁移事项
1.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具申请人《户口准迁证》;
2.迁出地公安机关在收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发出的准予迁入备案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在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发出的户口迁出备案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并打印户口簿。申请人持有的迁出地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户籍派出所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二)开具户籍类证明事项
户籍地公安机关收到受理地公安机关传输的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身份信息查证,并将证明内容反馈受理地公安机关。受理地公安机关依据户籍地公安机关反馈的证明内容出具证明。发现申请人身份无法查证或查证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及时联系申请人核实解决,并告知申请人和受理地公安机关,在问题解决前暂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潇湘晨报综合青海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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