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5000万!深圳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
4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要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企业在深设立法人总部,不断增强深圳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为进一步吸引优质金融资源集聚,支持做大做强,《若干措施》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纳入金融企业总部范围,最高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若干措施》政策分为六部分,在从优化金融政策环境、鼓励金融企业总部做大做强、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规范发展地方金融业态、培育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六方面,全方位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新迁入深圳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若干措施》扩大政策受惠面,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纳入支持范围,享受与基金管理公司独立销售专业子公司同等待遇,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及其他支持政策;将地方金融组织的政策支持范围由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两种业态扩展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全业态,最高给予1000万元增资奖励;将保险企业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纳入支持范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等。
同时,引导支持在深金融企业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综合经营水平,并将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
此外,还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发展。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注册地在深圳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总部中,需有两家或以上不同类型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
附:一图读懂《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图读懂《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
【记者】谭冰梅
【作者】谭冰梅
【来源】南方+客户端
来源:南方+-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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