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本村一定能获得拆迁安置利益?)
案例索引
韩飞是海派村村民,李斯是百花村村民,两人于200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韩韩,出生。
2008年6月婚生子韩韩出生,户籍跟随父亲韩飞,落户海派村。
2016年韩韩以未成年人投靠的方式落户母亲李斯所在的百花村。
2018年百花村土地被征收,韩韩母亲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腾地补偿合同,但是韩韩未被列为安置补偿的对象。
后韩韩提起诉讼,主张其为百花村的村民,应获得安置补偿利益。
法院裁判
韩韩以其属于百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获得拆迁补偿利益,但未提交百花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法院认为韩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百花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因此对于韩韩请求获得补偿安置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援引自(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注:本文援引案例仅为学习交流使用,并不能完全表明本律师的观点,且相关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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