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男子勾结辅警违规办上千居住证,二人非法获利32万)
来源:澎湃新闻
广西百色市男子苏某峤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勾结一派出所辅警,为帮他人在百色市交警部门办理汽车上牌、过户等业务,违规办理千余张流动人口居住证明,非法获利约32万元,所得赃款由二人均分。
黄某称,其从2005年开始在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做辅警,主要工作是协助户籍民警在户籍室办理身份证、居住证。违规办理的千余张居住证明,是她趁着所里户籍室没有人在的时候,用副所长李某的指纹膜来办理的。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苏某峤犯因犯行贿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获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辅警黄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辞退,同年10月10日,百色市监察委员会对黄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调查。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未公布黄某一案的裁判文书。
辅警违规办理千余张居住证明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苏某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传唤并羁押,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
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苏某峤为帮他人在百色市交警部门办理汽车上牌、过户等业务从中牟利,勾结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原户籍辅警的黄某(另案处理)违规为他人代办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期间共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1060张,非法获利约32万元,所得赃款由二人均分。截至2020年9月29日,黄某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15.9万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流动人员办理居住证名单、劳动合同书和辞退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峤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右江区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苏某峤为帮他人在百色市交警部门办理汽车上牌、过户等业务从中牟利,经与时任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辅警的黄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被告人苏某峤招揽代办流动人口居住证业务,并提供办证者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给黄某,黄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代办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期间共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1060张,非法获利约32万元。
被告人苏某峤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黄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元。被告人苏某峤通过黄某成功办得居住证后,再加价出售给其他一些散客。
2020年6月11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区分局户政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在广西省级人口业务信息系统中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存在异常,遂向分局分管领导汇报,并立即对此事开展调查。
6月11日下午,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户政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对黄某进行询问,黄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款元。6月12日,被告人苏某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四塘派出所接受询问。6月28日,苏某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刑侦大队接受讯问。6月29日,苏某峤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当日,苏某峤家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元。
此外,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百色市纪委监委移交该案线索。6月18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对黄某予以辞退处理。同年10月10日,百色市监察委员会对黄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调查。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未公布黄某一案的裁判文书。
偷用民警指纹膜违规办理业务
被告人苏某峤供述,他平时在百色市汽车城交安检测站帮别人代为办理车辆过户、入户或其他与汽车相关业务手续,其在帮一些外省人口办理汽车入户手续时,因为没有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就办理不了百色车牌的入户手续,他便帮车主代办居住证明,办一张证明的费用是280元至300元不等。
2019年3、4月期间,苏某峤找到在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工作的黄某,问她能不能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办一张证明给150元的“好处费”。黄某说可以帮忙办理,但具体是怎么办理他不清楚。
四塘派出所副所长李某证言显示,其于2019年9月1日任职,2019年11月,黄某看他去值班或出外勤的时候不能及时按指纹登录户籍系统,就提出来说弄个指纹膜来套取其指纹,方便每天登录户籍系统,他没有同意,但户籍民警说他没有来之前,户籍民警也是用指纹膜来登录系统,这样能够每天按时登录户籍系统办理业务,他就同意了这个方法。后由黄某购买指纹膜来代替他的指纹,在弄好指纹膜后,他的指纹膜就存放在黄某处。2020年4月22日,李某抽调到禁毒办工作,他不清楚黄某违规办理居住证的事情。
黄某的证言显示,其从2005年开始在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做辅警,主要工作是协助户籍民警在户籍室办理身份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需要登录人口管理系统,其平时通过使用户籍民警的证书或指纹登录,具体事项不用汇报。她是趁着所里户籍室没有人在的时候,用李某的指纹膜来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右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峤为帮他人违规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从中牟利,而给予身为公安机关正式聘用辅警的黄某财物,使黄某为其违规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苏某峤通过黄某违规办得1060份流动人口居住证后,再加价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苏某峤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刑事立案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峤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峤已退缴非法所得三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12月21日,右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峤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对其非法所得元继续追缴,其退出的违法所得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庄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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