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刚工作半年应不应该跳槽?)
最好不要跳槽。首先,半年的工作经验几乎等于没有,单位要招新人不如招应届生,招往届的不如招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
“跳槽”(jobhopping)一词因其新鲜、生动、俏皮,很快挤占了“换工作”、“换单位”之类用语的位置。《汉语大词典》解释:“指男女间爱情上喜新厌旧,见异而迁。”近人徐珂《清稗类钞》中“跳槽”一条说得甚为明白:“原指妓女而言,谓其琵琶别抱也,譬以马之就饮食,移就别槽耳。后则以言狎客,谓其去此适彼。"
职业规划师建议,在跳槽前务必做好成本分析,否则,稍有不慎可能给公司导致惨重损失,以及负面影响,严重的话可能会遭到公司起诉违约。
如今,跳槽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我想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有跳槽的经历。而且有很多朋友在可换工作之后,心态情绪并不是太稳定,有时焦虑,有些抑郁,其实这是几个跳槽必然经历的阶段。下面问渠心理网就具体的带你看一看,跳槽的四个心理阶段。
许多公司认为,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员工就不敢跳槽了。这个“尚方宝剑”真的灵验吗?还要根据各地的规定来看。上海的《劳动合同条例》就对违约金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设立违约金仅限于有服务期约定和保密义务约定,而且服务期只能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和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设立,因此不是这些法定情况下设立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都是无效的。
无效的条款对劳动者而言就没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对上海的用人单位来说,只有设立的违约金符合这些法定的条件限制,它才能成为“尚方宝剑”,否则即使签了也是“纸老虎”。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即使在上海也并非所有的职工都适用《劳动合同条例》。根据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签订和续签的劳动合同才适用《条例》,而在此之前签订并且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仍适用原来的《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规定》与《劳动合同条例》对违约金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劳动合同规定》并未对违约金的设立情况作出严格限制,只是作为引导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适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或单独约定服务期的一般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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