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落户上海被拒 向用人单位索赔80万)
生活在生机勃勃的大城市,意味着有更多机遇,但在一些大城市,落户都有一定门槛。
应届毕业生小张在落户上海时就遇到了烦心事。
应届硕士为落户上海,入职公司
怀揣着“落户上海”目标的小张是上海某高校2019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毕业找工作时见A公司的招聘广告和校招信息中介绍“公司拥有可落户的资质,可帮忙办理落户及人才积分,解决来沪工作的后顾之忧”。
于是,小张便经过面试,在2019年2月份拿到了A公司的《员工录用通知书》,5月中旬经再次确认公司有落户资质后,和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待A公司将小张的落户材料提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后,小张于6月1日正式到A公司上班。
根据《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计算,小张不计用人单位基本要素分,个人积分为75分,已经符合了2019年的打分标准。
公司因违规操作被取消落户资质
原本以为“万无一失”的小张,却没有在7月份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公布的落户结果中找到自己的名字。
经向主管部门询问,小张得知A公司因2018年为一名博士生办理落户时违规缴纳社保,被取消了2019年的落户资质。
小张不能接受落户未通过的结果,经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他被强制辞退。
小张愤怒地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80万元。
计划落空应届硕士向公司索赔80万元
小张认为,自己完全符合落户条件,现在,因公司的违法操作行为,被取消了上海市2019年落户资质,这与自己未能办理上海户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司具有重大过错,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自己如想再次获得上海市落户机会,需要通过去国外读一年硕士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读3-4年博士获得博士学位,然而两条途径所需费用要80万元。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了虚假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80万元。
A公司辩称,首先公司从未与小张约定过落户义务,也未就落户事项做出过任何保证或承诺,因此公司没有为小张办理落户的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落户是员工自己的事情,公司仅是帮忙,落户失败的责任应由小张自行承担。其次,小张所称公司因为违规缴纳社保而被取消落户资格没有事实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因此,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A公司对小张未能落户上海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及如何确定责任?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应届毕业生申请上海户籍对大多数非上海生源应届生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会。因此,用人单位有无可落户资质,往往成为应届毕业生选择该用人单位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本案中,A公司在招聘宣传中明确介绍“公司拥有可落户的资质”,使得小张有理由相信其在满足自身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获取落户上海的资格。最终,在申请落户时,小张符合落户申请人资格,A公司被取消了落户资质。故A公司丧失落户资格是小张落户上海失败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A公司应当对公司的落户资质进行充分了解核实,不应在不清楚落户政策及公司是否具有2019年落户资质的情况下发布不实的招聘信息。
虽然沪籍本身仅是一个身份及居住地证明,没有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依据现行政策,上海户籍在就学、就业、购房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政策优势。
与此相对应,为能在应届年份取得上海户籍,学生在以往的学习中也会有更多的努力和付出。因此,上海户籍对于非沪籍应届毕业生而言,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
同时,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选择了一个用人单位就业,即意味着放弃了选择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机会。
本案中,原告小张基于A公司承诺具有落户资质,选择入职A公司,但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其落户目的不能实现,A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前述户籍资格所涵价值的隐性特殊性,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直接损失和落户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的依据确有一定的难度。小张目前已被A公司辞退,今后面临再应聘就业或继续攻读其他学位,必然对其生活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赔偿小张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作为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和条件时一定要认真核实自身情况,切忌发布不实信息。
同时,作为求职者的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务必谨慎,对关系切身利益的落户办理、档案管理等事项,与用人单位做好及时充分沟通,并注意保存协商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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