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市各项人才扶持政策精神,为帮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和留住人才,壮大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结合我区实际,对到我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应届毕业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
(二)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当年新引进的应届本科和硕士毕业生,与所在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满3个月,并在中山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满3个月,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须于一年内与区内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经区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后,从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并由区财政局负责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卡银行账户。
第二章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在火炬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场所在火炬区的独立法人,符合健康医药、智能装备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配件、包装印刷等四大优势产业集群,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两大产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等火炬区“2421”特色产业体系,以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器,创客空间,卫生线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未入编前)列入扶持范围。
第五条应届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1000元/月,共补贴1年,分四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
(二)硕士研究生:1000元/月,共补贴1年,分四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在市第七层次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补贴基础上火炬区增加部分);
应届毕业生每人只享受一次本补贴。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本人才补贴每年按季度集中申报。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负责火炬区企事业人才补贴申报的动员、解释、辅导等工作。
第七条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和资格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原件核验,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1)
第八条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个人,登录火炬区官网(网址:查看办事指南,准备好资料报所在单位审核审验,并由单位加盖意见。
(二)申报人所在企业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填报《火炬区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2,首次)、《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应届生补贴告知书(附件4,首次)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本办法第七条申报材料,报所在园区管理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意见,有园区总公司管理的报园区总公司审核,无园区总公司管理的报主管单位审核(如区创新创业中心),无主管单位的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申报。
(三)主管单位审核后,申报人所在单位将所有材料一并集中报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审批。
(四)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按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征求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区人社分局等单位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
(五)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在每期申报月份的下一个月,在火炬区官网(网址:对当期通过审查的获得补贴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满,由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根据公示结果对《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加具审核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分管领导审批。
(八)区财政局安排预算资金,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根据《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按财政计划请款,并执行结算中心报销程序办理拨款手续,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卡银行账户。
第四章终止及罚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发放。
(三)申请人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申请人离开火炬区的;
(六)其他不适于继续发放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取消该单位所有人员享受补贴及未来申报资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补贴资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火炬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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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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