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促进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健康开展,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进一步规范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遴选出真正符合研究生要求的候选人,切实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及每年推免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学校以往工作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院优秀应届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本院或其他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我院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三)推免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促进多元化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培养符合一流大学标准的拔尖音乐人才的重要保证。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突出专业能力考查、择优选拔的原则,在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科研、专业奖项、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进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强化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的考查。
(四)推荐名额由教育部统一下达,由学校推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分配。推荐名额的分配原则将根据学校战略发展需要,立足于教学和科研创新实际,向急需发展或重点扶持的专业倾斜。一般情况下,不多于60%的名额用于各教学部门中综合成绩和一贯表现名列前茅的学生(以下简称A类),不少于40%的名额用于全校范围内专业能力突出或具有专业培养潜质的学生,并与教务处“登峰计划”、“珠峰计划”对接(以下简称B类)。以上百分比应根据当年推荐名额下达的情况动态调整。
二条件及程序
(一)推免生资格一般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各教学部门审核推荐、学校审核确定的方法产生。
(二)推免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且应在推荐年度9月1日前如期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且具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学术培养潜质。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等处分记入档案。
6.品德综合测评平均分达到优良标准。
7.原则上无单科成绩不合格记录。
(三)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教学部门对申请学生按照以下两类进行筛选,择优推荐。
1.A类:综合成绩和一贯表现名列前茅者。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最后一学年课程成绩不计入;成绩不得四舍五入):
(1)专业主干课版块核算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
(2)专业基础课版块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
(3)公共基础课版块平均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注:专业主干课版块成绩的核算一般应为平均成绩。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核算比例的,其具体办法须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并公示,在当年推荐工作开始前报研究生部,经学校推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方可实行。)
2.B类: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且专业能力突出具有专业培养潜质者,综合成绩限制可适当放宽:
(1)获国内外重大奖项者(参考最新贺绿汀基金奖奖项目录范围,不在范围内的奖项由推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2)入选“登峰计划”,并取得计划结项规定奖项者;
(3)入选“珠峰计划”者;
(4)参与重大艺术实践项目表现突出且具有培养潜质者。
满足以上任意一项者须经所在教学部门三名以上相关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并经部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部门学术委员会应对以上奖项、成果、实践等内容进行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意见并签字存档。各教学部门须对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的相关奖项、成果、实践内容进行公示。
(四)我院入伍学生退役后,在满足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推荐;服役期间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的,可直接推荐。
(五)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上海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和有关成果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单独申请A类或B类,也可同时申请A、B两类)。
2.各教学部门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结合综合成绩和专业能力表现,分别形成A、B两类的排序名单,并经部门学术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相关需要公示的文件材料经各教学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与教务处根据提交的名单,基于B类名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各教学部门推免生录取数60%的原则,会商审核并形成汇总名单。
4.学校推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项会议,对各教学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定,依照各教学部门的分类排序,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确定名额分配,经全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确定推荐名单。
5.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并上报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正式推免资格。
三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推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工作(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推免生推荐阶段的信息和成绩审核。各教学部门应在学校推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过程监督。
各教学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推免工作亲自把关协调,杜绝工作浮于表面、失察失管。要充分依托部门的学术委员会,制定、完善本部门的推免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对B类的奖项、成果、实践的筛选和认定,应该包含科学、全面、严谨、客观的评价标准。
(二)推免工作全程实施回避制度。参与推免生各环节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向纪检监察办公室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向所在部门报备。相关学生在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
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照《上海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违规处理规定》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三)严处违规行为。在推荐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者,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如有弄虚作假,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推免资格外,将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至3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教学部门,研究生部将核减推免生名额,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自律,维护我院推荐免试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2年推免工作开始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文件发生调整变化,则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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