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士后新生儿落户政策)
孩子第一次申报户口一定要随父母申报,可随父随母。所需材料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新生儿出生证明等(包括准生证)材料到辖区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办理。
由于孩子父母的户口分别在单位或学校的集体户上,建议可先向单位或学校申请成立一个家庭户,如同意入户,可持单位的相关证明及夫妻的户口簿、新生儿出生证明等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基于公安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的规定,既然户籍科让随母亲落学校集体户口,不妨先照此办理,待将来时机成熟(分配或购置新房,有了属于自己的户口后),再将孩子的户口一并从集体户中迁往你们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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