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引进海外人才相关政策)
(一)以人事关系调入我市相应单位,或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形式引进的高端人才,由市财政列支给予500—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二)以重点科研和重点工程项目及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为依托,实质性聘请的形式引进的高端人才,由市财政列支给予50—2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三)高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结合相关政策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的比例(7%-10%)提取给予奖励。
(四)对进入沈阳海外学子创业园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按国家规定,由市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匹配经费。
(五)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沈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创业资助可一事一议。
(六)对获得软件及相关专业博士(或博士后)学位并在我市领办软件企业的高级人才,一次性提供2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资助。凡通过CMM2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企业(含2级),每过一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七)对引进海内外高级人才团队的单位,根据引进团队的规模、技术水平及贡献,择优给予研发资助。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科研开发所必须购买的仪器设备、专有技术及专利给予资助。
(八)对引进海外来沈全职、兼职或短期工作的专家和高级人才予以资助。归国人才到中国沈阳海外学子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发展的,提供创业全过程服务及办公场地和公寓减免优惠。
(九)我市引进的人才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被认定为杰出创新人才的,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并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十)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我市优势产业发展急需的两院院士、国内外专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对引进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按其支付的薪酬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十一)对引进的各类高端人才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安家补助费。对引进人才在提供购房、购车以及子女选择义务制教育学校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用人单位可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安家费,并纳入成本核算。
(十二)来我市工作或定居的海外留学人才的子女,在国外生活学习一年以上并欲就读我市中小学校的,可以选择东北育才学校国际部或户籍与居住地所在区的接受博士子女来沈入学定点学校(双语教学试点学校,不含省、市属学校)就读,入学的收费由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事宜到所在区教育局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如遇有特殊困难,由市教育局协调解决。对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有特殊和重大贡献者”的子女,入学时采取“一事一议,分别审批”的办法。
(十三)海外留学人才回国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引进的硕士、博士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岗位、任职年限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执业资格予以承认。
(十四)出国前已经办理了离职、辞职手续的,来沈工作后,可以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复职或者重新录(聘)用手续。对已经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可与国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十五)来我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需要办理或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除补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十六)对引进高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引进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市财政给予5—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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