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安家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昨天,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就相关税收政策作出解释,独生子女补贴、职工误餐补贴、引进人才安家费等暂不征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范围,不会征税。但独生子女补贴数额必须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发放标准之内。
此外,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根据规定,个人因公事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如果是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引进人才一次性安家费是否需要扣个税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部分单位给员工发放交通、通信补贴,但是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经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标准的交通、通信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翟皓元)
来源:黔中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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