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迁入落户南)
一、事项名称
引进人才迁入落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通过,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2、《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
3、《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5〕20号)
三、受理单位
各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迁入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或妻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结婚或离婚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交未婚证明材料。
7、属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考录、招聘的人员,提交组织、人社部门的招聘、录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属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人员,提交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其中,文登区内干部(职工)调动落户的,提交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合同制工人转移通知书或招工录用通知书)。
9、属取得《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资格证书》的提交此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0、属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交此中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同意落户证明或合法住所证明材料等。
五、申办程序
由申请人持以上相关手续,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其中,本区内手续齐全的,由各派出所当场办理;本区外迁入的由派出所审查合格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机关审批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各派出所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631-和各派出所服务大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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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咨询热线:13671738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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