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交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随档案转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和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AA-2007-022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沪公发[2004]323号
主动公开
2004-08-12
文本
纸质
公安治安管理高校学生户口管理通知
内容描述
为规范本市普通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管理,就做好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和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作出通知。
信息内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本市普通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管理,现就做好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和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要求
(一)被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市生源新生,户口一律不迁入学校。属于农业户口的,凭上海市教委学生处盖章的《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农转非证明》、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市生源新生,入学后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本市农业户口的新生,可凭上海市教委学生处盖章的《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农转非证明》、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入学后办理户口迁移的本市生源新生,须凭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入学后户口已从本市迁出,但外省市不予办理迁入手续的,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外省市高等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原《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户口恢复登记手续。
(三)被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非上海生源新生,户口迁来本市的,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1、上海市教委学生处签署的审核意见书;
2、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并盖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3、非上海生源新生《户口迁移证》。
凡拟迁入的非上海生源新生不在录取新生名册内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落户手续。迁入的学生户口统一归入99段管理。
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要求
本市生源的外省市高校毕业生回沪落户,派出所应凭《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迁沪落户确认单》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含本市、外地高校毕业生),派出所应凭《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户口迁移证》和《就业报到证》、《迁沪落户确认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对于毕业后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市高校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从2004年起,每年7月,本市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清理申请并附两年前毕业的人员名单。公安派出所每年8月进行户口核查工作,对核查出的毕业满两年户口仍保留在校的人员,由派出所按原迁来地址统一开具《户口迁移证》,并交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随档案转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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