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备〔2015〕249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5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公益性岗位开发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包含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岗前培训。
(二)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含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对象将重庆籍高校毕业生从毕业年度内扩大到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8个月)。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由高校毕业生创办,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截止时间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及社会单位,其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程序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三)由高校毕业生创办,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除按现行政策文件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填写《重庆市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小微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关于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政策
(一)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区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其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和程序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二)2013—2015年,每年在主城区及区域性中心城市开发5000个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过渡性安置。具体包括街道(乡镇)和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管(协理)、公安协勤、交通协管、农业扶贫开发服务、医疗计生防疫服务、文化科技体育服务、司法宣传调解服务、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文明劝导服务、社区矫正服务等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除按现行岗位补贴申报程序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高校毕业生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由经办机构初审,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并将审核汇总材料送财政部门后,将岗位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关于高校毕业生的范围界定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两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未满一年(毕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三)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高校毕业生以外的就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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