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上体院院字[2018]116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士学位证书的授予对象为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中包括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港澳台侨)、全日制本科国际毕业生。
第二条中乒院、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组织、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初审、证书发放与告知,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港澳台侨)的学士学位复核、制证和电子注册工作及所有毕业生的学士学位公示,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全日制本科国际毕业生的学士学位复核、制证和电子注册工作。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左边法律右边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学分,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达2.0或以上;
2.毕业论文(设计)得分大于或者等于C+;
3.自2016级起,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港澳台侨)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为通过;全日制本科国际毕业生汉语水平考试HSK5级成绩为通过。
4.仅因第2、3条未授予学士学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规定要求,可再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存有与四项基本原则不符的言论及行为,经教育仍不改;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以及其他涉及思想品德、学术道德、个人诚信度等原因受到学校“记过”或以上处分。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1.中乒院、各二级学院审核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复核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港澳台侨)、国际教育学院复核全日制本科国际毕业生名单后,于教务处网站公示3日;
3.教务处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制作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告知其不授予的决定;
5.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在校学习期间因其他原因(除第六条外)受到学校“记过”或以上处分的毕业生,在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由本人向学院学士学位复议小组提出学士学位复议,学院学士学位复议小组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提出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院学士学位复议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处)、教务处、武保处、中乒院、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按《上海体育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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