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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校毕业生落户上海最新打分标准[小编推荐]

栏目:大专本科落户 人气:0发表时间:2024-07-04来源:网络
信息摘要:
2013年高校毕业生落户上海最新打分政策目录1.基本要素2.导向要素3.用人单位要素(重大修改,2012、2013年毕业的同学请注意)一、毕业生要素分(一)基本要素1.最高学历博士27分硕士24分本科21分2.毕业学校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

2013年高校毕业生落户上海最新打分标准[小编推荐]

(2013年高校毕业生落户上海最新打分标准[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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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校毕业生落户上海最新打分政策

  

目录

  

1.基本要素2.导向要素3.用人单位要素

  

(重大修改,2012、2013年毕业的同学请注意)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27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2)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4.外语水平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

  

8分

  

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四)科研创新

  

(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在2012年6月15日前,学校须出具由分管校领导签发的当年本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样张附后)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1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1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在创意设计等产业用人单位就业的3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并直接签订录用协议

  

5分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3)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3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1-10分

  

(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五)自主创业

  

(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分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队成员

  

2分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

  

5分

  

担任董事

  

2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6分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左边加分右边,最高不超过15分。)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就业项目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5分

  

(其他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2.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

  

4.专利公示证明、高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样张)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大学、第二军医大学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附件2: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贵州大学、西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体育大学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陕西师范大学、海南大学、宁夏大学、青海大学、西藏大学、石河子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海关学院、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电子科学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所、舰船研究院上海船舶设备所、舰船研究院上海船用柴油机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国航空研究院(640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上海激光等离子体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所

  

附件3:

  

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

  

一、研究生专业

  

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国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外国哲学、思想政治教育政治经济学、左边法律右边硕士(非法学)、经济思想史左边法律右边硕士(法学)、西方经济学、社会工作硕士世界经济、教育学原理、国民经济学课程与教学论、区域经济学、教育史

  

财政学、比较教育学、金融学、学前教育学产业经济学、高等教育学、国际贸易学特殊教育学、统计学、教育技术学、数量经济学心理学、金融硕士、基础心理学、应用统计硕士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税务硕士、应用心理学、国际商务硕士、体育学、保险硕士、体育人文社会学、资产评估硕士运动人体科学、法学理论、、体育教育训练学、左边法律右边史民族传统体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育硕士刑法学、学科教学硕士(思政)、民商法学、学科教学硕士(语文)、诉讼法学、、学科教学硕士(数学、)、经济法学学科教学硕士(物理)、国际法学、学科教学硕士(化学)政治学理论、学科教学硕士(生物)、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学科教学硕士(英语)、中共党史、学科教学硕士(历史)国际关系、学科教学硕士(地理)、社会学学科教学硕士(音乐)、人口学、学科教学硕士(体育)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教学硕士(美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现代教育技术硕士、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小学教育硕士心理健康教育硕士、广播电视艺术学、科学与技术教育硕士舞蹈学、学前教育硕士、艺术硕士、特殊教育硕士音乐硕士、体育硕士、戏剧硕士、体育教学硕士戏曲硕士、运动训练硕士、电影硕士、竞赛组织硕士

  

广播电视硕士、社会体育指导硕士、舞蹈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美术硕士、应用心理硕士、艺术设计硕士学校课程与教学博士、翻译硕士、学生发展与教育博士

  

英语笔译硕士、中国语言文学、英语口译硕士、文艺学、俄语笔译硕士、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俄语口译硕士

  

汉语言文字学、日语笔译硕士、中国古典文献学、日语口译硕士、中国古代文学、法语笔译硕士、中国现当代文学法语口译硕士、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德语笔译硕士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德语口译硕士、外国语言文学

  

朝鲜语笔译硕士、英语语言文学、朝鲜语口译硕士、俄语语言文学、新闻与传播硕士、法语语言文学、出版硕士、德语语言文学、考古学及博物馆学、日语语言文学、文物与博物馆硕士印度语言文学、基础数学、西班牙语语言文学、计算数学、阿拉伯语语言文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欧洲语言文学

  

应用数学、亚非语言文学、生物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植物学、新闻传播学、动物学、新闻学、生理学传播学、微生物学、艺术学、神经生物学、艺术学遗传学、音乐学、发育生物学、美术学、细胞生物学设计艺术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戏剧戏曲学、生物物理学、电影学、生态学、教育技术学、制冷及低温工程运动人体科学、化工过程机械、心理学、电气工程

  

、基础心理学、电机与电器、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应用心理学、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物理电子学、电工理论与新技术电路与系统、电子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物理电子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电路与系统、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计算机系统结构电磁场与微波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通信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工程

  

信号与信息处理、药学、控制科学与工程、药物化学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药剂学、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生药学、系统工程、药物分析学、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微生物与生化药学、导航、制导与控制、药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计算机系统结构、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软件与理论、机械电子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机械设计及理论、建筑学、车辆工程、、建筑历史与理论、仪器科学与技术、建筑设计及其理论、精密仪器及机械、城市规划与设计、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建筑技术科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物理与化学、岩土工程、材料学、结构工程、材料加工工程、市政工程、冶金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冶金物理化学、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钢铁冶金、桥梁与隧道工程、有色金属冶金、水工结构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工程热物理、化学工程与技术热能工程、化学工程、动力机械及工程、化学工艺、流体机械及工程、生物化工、应用化学、车辆工程硕士工业催化制药工程硕士纺织科学与工程工业工程硕士纺织工程工业设计工程硕士、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生物工程硕士、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项目管理硕士、服装、物流工程硕士、交通运输工程、城市规划硕士、道路与铁道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护理学载运工具运用工程、麻醉学船舶与海洋工程、药学、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药物化学轮机工程、药剂学、水声工程、生药学、运载工具运用工程药物分析学、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微生物与生化药学飞行器设计、、药理学、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中药学、航空宇航制造工程、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硕士、人机与环境工程、麻醉学硕士、生物医学工程、护理学硕士、建筑学硕士、护理硕士、机械工程硕士、药学硕士、仪器仪表工程硕士、中药学硕士、材料工程硕士、运动人体科学、冶金工程硕士、生物医学工程、动力工程硕士、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电气工程硕士、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博士、电子与通信工程硕士、麻醉学博士、集成电路工程硕士、管理科学与工程、控制工程硕士、工商管理、计算机技术硕士、会计学、软件工程硕士、企业管理、建筑与土木工程硕士、旅游管理、水利工程硕士、技术经济及管理、化学工程硕士、林业经济管理、纺织工程硕士、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交通运输工程硕士、社会保障、船舶与海洋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

  

生物医学工程硕士、会计硕士、航空工程硕士、旅游管理硕士、航天工程硕士、工程管理硕士

  

二、本科专业、经济学、保加利亚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波兰语金融学、捷克语保险、罗马尼亚语社会学葡萄牙语、教育学、瑞典语学前教育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特殊教育、土耳其语、教育技术学、希腊语、小学教育、匈牙利语、艺术教育、意大利语、体育教育、捷克语—斯洛伐克语、运动训练、泰米尔语、汉语言文学、普什图语、对外汉语、世界语、外国语言文学类孟加拉语、英语、尼泊尔语、俄语、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德语、荷兰语、法语、芬兰语、西班牙语、乌克兰语、阿拉伯语、韩国语、日语、塞尔维亚语、波斯语、克罗地亚语、朝鲜语挪威语、菲律宾语、丹麦语梵语巴利语、冰岛语、印度尼西亚语、翻译印地语、新闻学、柬埔寨语艺术类老挝语、音乐学缅甸语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马来语、音乐表演、蒙古语、绘画、僧加罗语、雕塑、泰语美术学乌尔都语、艺术设计学、希伯莱语艺术设计、越南语、舞蹈学豪萨语舞蹈编导、斯瓦希里语戏剧学、阿尔巴尼亚语表演导演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戏剧影视文学、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摄影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录音艺术、制药工程动画、飞行技术、播音与主持艺术船舶与海洋工程、广播电视编导、纺织工程、艺术学、服装设计与工程、影视学、航空航天类、广播影视编导、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书法学飞行器动力工程、照明艺术飞行器制造工程、会展艺术与技术、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音乐科技与艺术航空航天工程、考古学、工程力学与航天航空工程、应用化学、航天运输与控制生物科学、质量与可靠性工程、生物技术基础医学、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麻醉学、电子信息科学类医学影像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中医学、微电子学、护理学类、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护理学、科技防卫、中药学、信息安全、药物制剂、信息科学技术、会计学、光电子技术科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信息工程软件工程

  

附件4:

  

学生获得已授权专利证书在学校网站公示证明(样张)姓名

  

学校名称

  

性别

  

学院名称

  

身份证号

  

专业名称

  

已获专利证书类型

  

□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名称

  

发明(设计)人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证书号

  

授权公告日

  

公示日期

  

2012年月日--

  

2012年月日共10个工作日学校公示网址公示结果

  

带教导师确认签字:日期:

  

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日期:

  

某某大学(函)某某大学函【2012】号签发人:(校领导)

  

关于报送确认我校取得各类专利毕业生名单的函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审核,我校名毕业生(名单见后)拥有的专利证书确系本人科研创新成果,我校已确认该专利的真实性。如果在确认过程中,发现我校有弄虚作假的现象,我校将严肃处理。

  

特此证明。

  

某某大学

  

二〇一二年月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姓名专业专利名称

  

主题词:报送专利名单函某某大学办公室2012年月日印发

  

2010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1.最高学左边历博右边士

  

硕士

  

本科

  

27分24分21分

  

2.毕业学校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6分4分2分8分7分7分7分7分7分6分6分6分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5.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二)导向要素1.荣誉称号

  

15分12分8分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5分2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0分8分6分5分3分1分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左边加分右边,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⑴拥有专利证书: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3分3分1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

  

⑵创办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

  

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

  

5分2分5分2分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5分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3分

  

5分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1-10分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附件一: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附件二: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附件三: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

  

3分附件一: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以及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在沪“211工程”高校: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大学第二军医大学

  

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附件二: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

  

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贵州大学西南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体育大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陕西师范大学海南大学宁夏大学青海大学西藏大学石河子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

  

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同济大学同科学院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材料研究所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电子科学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香料研究所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所舰船研究院上海船舶设备所舰船研究院上海船用柴油机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中国航空研究院(640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上海激光等离子体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所

  

附件三:

  

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

  

一、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政治经济学

  

比较教育学学前教育学高等教育学特殊教育学经济思想史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法学理论左边法律右边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左边法律右边硕士政治学理论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国际关系社会学人口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

  

教育技术学心理学基础心理学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体育学

  

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中国语言文学文艺学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外国语言文学英语语言文学俄语语言文学法语语言文学德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印度语言文学

  

西班牙语语言文学阿拉伯语语言文学欧洲语言文学亚非语言文学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新闻传播学新闻学传播学艺术学

  

艺术学音乐学美术学设计艺术学戏剧戏曲学电影学

  

广播电视艺术学舞蹈学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化工过程机械电气工程电机与电器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基础数学计算数学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数学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学微生物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物理学生态学机械工程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车辆工程

  

仪器科学与技术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学

  

材料加工工程冶金工程冶金物理化学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物理电子学电路与系统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控制科学与工程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系统工程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导航、制导与控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工程

  

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建筑技术科学土木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学工程

  

化学工艺生物化工应用化学工业催化

  

纺织科学与工程纺织工程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服装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社会保障

  

交通运输工程

  

道路与铁道工程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轮机工程

  

水声工程

  

运载工具运用工程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飞行器设计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航空宇航制造工程

  

人机与环境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护理学

  

麻醉学

  

药学

  

药物化学

  

药剂学

  

生药学

  

药物分析学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药理学

  

中药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商管理

  

会计学

  

企业管理

  

旅游管理

  

技术经济及管理

  

工商管理硕士

  

林业经济管理

  

二、本科专业及代码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保险社会学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艺术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日语波斯语朝鲜语菲律宾语梵语巴利语印度尼西亚语印地语柬埔寨语老挝语缅甸语马来语蒙古语僧加罗语泰语乌尔都语希伯莱语越南语豪萨语斯瓦希里语阿尔巴尼亚语

  

  

  

保加利亚语波兰语捷克语罗马尼亚语葡萄牙语瑞典语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土耳其语希腊语匈牙利语意大利语

  

捷克语—斯洛伐克语泰米尔语普什图语世界语孟加拉语尼泊尔语

  

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荷兰语芬兰语乌克兰语韩国语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挪威语丹麦语冰岛语翻译新闻学艺术类音乐学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绘画雕塑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设计舞蹈学舞蹈编导戏剧学表演

  

导演

  

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摄影录音艺术动画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艺术学影视学

  

广播影视编导书法学照明艺术

  

会展艺术与技术音乐科技与艺术考古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科技防卫信息安全信息科学技术光电子技术科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信息工程软件工程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制药工程飞行技术

  

船舶与海洋工程纺织工程

  

服装设计与工程航空航天类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航空航天工程

  

工程力学与航天航空工程航天运输与控制质量与可靠性工程基础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中医学护理学类护理学中药学药物制剂会计学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1.最高学历

  

博士27分

  

硕士24分本科21分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8分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7分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7分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6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6分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二)导向要素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10分二等奖

  

8分三等奖6分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左边加分右边,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

  

⑴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5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3分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分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分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2分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5分担任董事2分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左边加分右边5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5分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3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1-10分

  

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2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13年4月1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3.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三)根据《2013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信息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本专科文科专业学生须提供“一级”以上,本专科理工科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以上)。

  

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计算机等级证书。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3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3.上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4.上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具体要求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并在就业信息网上另行公布)。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在2013年6月15日前,学校须出具当年本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以高校校办发文形式提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初审机构须在3月上旬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见附件3)

  

(二)用人单位登录就业信息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初审机构。

  

(三)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人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初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四)相关初审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受理。

  

(五)其他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尚无相对应初审机构等)可登录就业信息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自2013年3月上旬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上海高校(

  

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区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规定

  

(西安市人控办摘编2009年5月)

  

一、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可直接办理落户;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七条、第八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三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的配偶、未婚子女也可以随迁。应届毕业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二条,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对待。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后一年内在西安市区初次就业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超过一年在西安市区就业的,按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科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即可申办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九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四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三、本科及以上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市市区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均可申办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八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三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参照《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四、经公开考试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员的高校毕业生,或被驻军单位聘为文职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办理落户。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十条规定: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正式录用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中央和省、市、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军队单位聘用文职人员和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户籍管理的意见》(市政办发?2008?51号)规定: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驻本市市区各单位聘用的文职人员申请户籍迁转以及配偶子女随迁,按照中央驻本市市区企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程序执行。

  

五、普通中专应届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即可落户。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284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就业满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六、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落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这些规定,同时适用于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各类大中专学校历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和非全日制(如高自考、电大、函授、夜大等)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也包括从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已在外地就业并落户后重新在西安市区就业的社会在职人员。

  

七、支持大学生创业者落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4号)规定:市人控办、市公安部门要支持大学生创业者落户,对于已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2006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一律支持帮助其办理落户手续。

  

八、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西北五省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可将户口保留在本市或落回本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西安市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包括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可将户口保留在本市;从外地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可以恢复户口。

  

问题解答

  

(一)“用人单位”的具体含义?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一条的解释,《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各类民办学校、医院等非企业单位,但不包括外地公司在西安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联络处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哪些学校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指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非全日制的其他高等院校。具体是指纳入国家、省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

  

(三)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如何理解?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或省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生,入学后依法注册学籍,完成规定的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证书并经电子注册,毕业离校时持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人员。依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2001年起国家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学历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四)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如何理解?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按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或未落实就业单位,按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报到后等待就业的毕业生。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05号)精神,毕业后一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视同应届毕业生对待。

  

(五)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如何理解?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下发执行后,自毕业之日起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才在西安市区初次就业并持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不包括在此之前毕业已按计划分配就业的毕业生,亦不包括在此之后按就业协议已在外省、市就业落户的毕业生,也不包括毕业后到外省、市就业而将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超过两年的人员。这些人员均属社会在职人员。

  

(六)申请户口迁入市区人员的年龄如何计算?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九条,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如何计算?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条,按《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为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

  

(八)“合法固定住所”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解释,所谓“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材料打分标准:

  

综合奖:省级10分,市级7分,区级4分

  

单项奖:学校组织的,国家级7分,省级5分,市级3分,区级1分;自主参加的,国家级2分,省级2分,市级1.5分,区级0.5分。

  

3.总分第一名的少先队员推荐参加山亭区十佳少先队员”评选;总分第二三名的少先队员推荐参和山亭区优秀少先队员的评选。

  

三、学校评选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办法

  

(一)表彰奖励

  

1.综合表彰。获国家、省、市、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等综合表彰的,按等次分别计5、4、3、2分。

  

2.单项表彰。获国家、省、市、区级德育工作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优秀团干部、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中队等单项表彰的,按等次分别计5、4、3、2分。

  

(二)成果培训

  

1.发表论文。在国家、省、市、区级教育类正规期刊上发表德育工作(含学校、班级管理,学生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团队建设,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有关的论文,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分别计4、3、2、1分;字数不足1500字的分别计3、2、1、0.5分。

  

2.评选论文。教育主管科室组织的德育工作(含学校、班级管理,学生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团队建设,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教案等)有关的论文评选: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0.5分;区级一、二等奖分别计1、0.5分。入选区级的主题班会教案记1分。

  

3.培训论坛。参加国家、省、市、区级教育主管科室组织的德育、团队干部,班主任培训、论坛等,按等次计4、3、2、1分。

  

4.竞赛辅导。国家、省、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辅导奖,按等次计4、3、2、1分。

  

(三)班级管理

  

2017——2018学(两学期)班级量化等级量化分(

  

2、1.5、1)总和的平均分,再划分成一、二、三等(各三分之一)分别记分10分、8分和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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